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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纠纷调解办法
日期:2014-12-23 浏览:215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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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调解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并倡导依法合规经营及公平有序竞争,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四川省各银行机构的依法治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会员之间共同或分别为某种经济目的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纠纷的调解原则是:

(一)自愿、公平;

(二)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依照协会章程和制定的各项公约;

(三)维护银行业会员的合法、合理利益;

(四)先协商、后调解;

(五)参加调解不影响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章 纠纷调解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纠纷调解工作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承担,负责:

(一)银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纠纷的调解;

(二)监督调解的执行。

第五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纠纷调解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解申请的受理;

(二)配合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主持纠纷各方参与的协商、调解工作;

(三)提出协调处理建议;

(四)监督具体的调解执行,推进并促进会员纠纷协商、协议解决;

(五)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直接调解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提出由调解专家组调解的除外。

第三章 调解适用范围

第六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受理并调解下列纠纷:

(一)会员单位之间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济纠纷;

(二)在全省银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

(三)因人员流动而在会员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

(四)法律事务委员会认为可以调解的其他纠纷。

下列纠纷,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涉及非银行业协会会员的外部经济纠纷案件;

(二)会员单位自办第三产业的经济纠纷,但涉及双方会员单位的除外;

(三)其它因外部因素,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宜调解的案件。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七条 协会会员之间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可以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申请调解。接到申请后,法律事务委员会应当启动调解程度,纠纷各方应当参与调解。

第八条 申请调解的协会会员一方(以下称:申请人)应向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递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并提交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将调解申请书副本送达纠纷对方(以下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终止。

第十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专家组。

调解专家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具体人员由纠纷各方在法律事务委员会的非纠纷单位委员中进行选定。选定方式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各自指定一名,再由其共同指定一名。纠纷各方无法就共同指定人选达成一致,则由法律事务委员会指定。

第十一条 调解专家组成员确定后,法律事务委员会应将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纠纷各方。在书面通知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调解专家组应当组织纠纷各方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采取召开调解会的形式进行。调解会由调解专家组主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参加。调解会的召开次数由调解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纠纷各方参加调解人员应有本行行长的有效授权。

第十四条 调解会以各方提供的调解申请书、答辩书、客观反映的情况等为依据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调解工作。

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要求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纠纷各方签字后生效。各方不要求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制作调解书的,也可以自行签订调解协议书,并送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备案。

调解期满各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在调解期内明确提出不愿继续调解的,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以书面宣布调解失败。

第五章 调解的履行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有权监督调解双方对调解书或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书的履行。

第十七条 调解书、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调解书、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调解各方一致同意对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权利申请方可在申领执行证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如有异议,可以向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申诉。

当事人向法律事务委员会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比照本办法第四章进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在纠纷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承担义务方拒绝履行的,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通报谴责,并中止该会员1年内行使申请调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调解各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达成调解协议后,承担义务方拒绝履行的,按约定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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